5男2女被控在去年8月31日灣仔一帶參與暴動,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
7名20至27歲的被告,包括余德穎、賴姵岐、鍾嘉能、龔梓舜、簡家康、莫嘉晴及梁雁彬。去年8月31日,灣仔等多區有人堵路及縱火,有人在軒尼詩道焚燒路障。7名被告在修頓球場對出的軒尼詩道一帶被拘捕,被控參與暴動。
法官沈小民頒下書面判詞,指控方主要依據各人被捕地點、穿黑衣、多數人戴口罩、手套等裝備,其中鍾嘉能及龔梓舜被捕前逃跑。但警方拘捕時,非法集結引申的暴動已結束,純粹因被捕地點、衣著裝束和物品等證據,不能排除被告剛到來,未及參與暴動便被捕。
法庭不應將穿黑衣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有機會冤枉無辜的人。服飾顏色是個人喜好,不能用以區分參與者。而當晚的情況並非香港常見現象,對於某些人而言或許是難得的歷史時刻,法庭不排除有人希望親身見證。
若不希望被誤以為是暴動者而遮蓋容貌,是可以理解。他們當然明白不能保證不會遇到暴力場面,帶備防護裝備亦無可厚非。
控方亦不能證明有人逃跑,唯一目的是畏罪而逃,有可能是有其他清白原因,例如應警方警告離開等。控方要求法庭以「憑藉身在現場鼓勵其他人」的法律原則將被告定罪,但法官認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被捕前身在何處、做了甚麼,裁定所有被告暴動罪不成立。
龔梓舜同時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管有汽油彈及伸縮棍。法官指警長描述事件經過,未能脗合影片情況;控方亦無獨立證據顯示這些武器的來源,裁定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