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裁定在反修例活動中,警方速龍小隊和防暴警察無展示警員編號是違反《人權法》。
七人包括部分在反修例活動中受傷,連同記協早前申請司法覆核,質疑在去年反修例活動中,執勤的速龍小隊和防暴警察不展示警員編號屬違憲。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頒下判詞,指部分申請人勝訴。
法官指,《人權法》明確禁止警員過分使用武力,當警員蒙面執勤,他們有需要出示一些可辨別身份的記認,以便受害者投訴。而倘若有很多相關投訴個案,亦觸發傳媒的監察權力,其調查有權辨別懷疑使用過分武力的警員身份。
判詞又指,現時警員公開身份後,雖遭惡意「起底」,但有關擔憂不能合理化,政府不確立一個可偵查任何懷疑違反《人權法》警員的完善系統。而現時警務處指引下,其他替代警員編號的方式未能滿足有效偵查的基本要求,因為只有警員編號是獨一無二。
法官又指,警務處允許警員不公開清楚展示警員編號,令投訴機制系統不完善;而投訴警察課和監警會處理投訴的制度,不足以滿足《人權法》要求,因為投訴警察課並非獨立機關,而監警會欠缺調查等權力。
警方須支付勝訴的記協、去年6月12日右眼受傷的教師楊子俊和陳恭信等申請人的訟費;但郭卓堅和梁頌恆的申請被駁回,須向警方支付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