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指,所有去年七月一日之前受聘的公務員須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等,四星期內要簽妥交回。
公務員事務局向各政策局及部門發通告,要求所有去年七月一日之前受聘公務員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盡忠職守及對特區政府負責,他們須在部門發出信函四星期內簽妥及交回,高級職位例如部門首長並須宣誓。
通告附件說,違反誓言或聲明的行為可能許多不同形式出現,不能盡列,但就列明有宣揚或者支持「港獨」主張、尋求外國或境外勢力干預特區事務等,四種行為的人士均不可能真誠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如果公務員經法院判決,觸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會即時被解僱。
聲明效忠特區是否等於不可以提出意見呢?文件提到如有「旨在動搖政府管治和施政」的行為,藉此挑動社會情緒、反對在任政府施政等,都屬於違反聲明,但單純就某項政策或決定提出反對意見,一般情況下都不會構成問題。
公務員事務局說,宣誓及聲明的內容只是反映公務員的基本責任而非引入額外要求。如有公務員不理會或拒絕宣誓、簽妥和交回聲明,當局會考慮每宗個案情況,決定是否終止聘用,有關人員有機會申述。
有公務員工會指,政府文件內容不清晰,擔心會不小心違反聲明。
公務員工會聯合會總幹事梁籌庭說:「我們曾經為了減薪試過幾萬人上街,在這樣的情況下,這些行為會否觸動到條文呢?即是你煽動到社會情緒。」
香港公務員總工會就指,不擔心簽署聲明後,會影響爭取員工待遇等工作,但公務員日後參與政治有關活動或在社交媒體發表言論,要更加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