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計劃下周向立法會財委會申請撥款10億元,設立新冠疫苗保障基金,若市民接種疫苗後死亡或受傷,按接種者年齡分別最多可獲賠償250萬或300萬元。
食物及衞生局向財委會提交文件,為接種新冠疫苗後出現異常情況或引致傷亡成立保障基金,初步建議撥款10億元,列出15種嚴重或非預期異常事件,包括面癱、嚴重過敏、敗血症和中毒性休克等。
初步建議,受影響的人以接種最後一劑疫苗的日子計,須於兩年內提出申索,40歲以下每人最高保障額是300萬元,40歲以上則為250萬元;如果因接種而引致死亡,40歲以下的死者每人可獲賠償250萬元,40歲或以上的則可獲賠200萬元。
提出索償要符合兩個條件,包括出現的嚴重異常事件獲註冊醫生證明,及專家委員會的評估結果。
政府亦成立疫苗臨床事件評估專家委員會,獨立評估異常事件和新冠疫苗的因果關係。申索人仍可循民事訴訟向疫苗製造商等提出索償,但不可獲雙重保障。
有病人組織認為,保障基金可加強市民接種疫苗的信心。
病人政策連線主席林志釉稱:「外面好多人去考慮是否接種、視乎是哪間藥廠的疫苗,或者來自哪個地區的疫苗,這些(保障基金)都會令其考慮時,多了一些正面地方,鼓勵他們接種。一個人的性命好難用金錢估量,賠償都不能夠作一個評論,因為可能每個人職業收入都不同。」
有關撥款計劃下星期五在財委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