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通識:保釋法律程序的報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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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 2021-02-19 02:21

By: 無綫新聞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就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再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被拒,須繼續由懲教署看管。法官在開庭時指,為保障被告利益和日後審訊公平公正,傳媒不得報道保釋申請的內容,只能報道結果。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除非法庭覺得為了社會公正而有需要,否則涉及保釋法律程序的報道,只可包含涉案人的姓名、罪行、法官和代表律師的姓名,以及保釋申請結果等基本資料。

相關條例是根據法律改革委員會在1989年的建議而制定,法改會認為,若報道披露被告的資料,包括過往犯罪紀錄,會令到有資格擔任陪審員的市民都知道。若被告最後由陪審團審訊,傳媒報道的資料可能令陪審員知道,或認為正是處理一名積犯,會對被告不利,而傳媒的報道,就往往突出煽情部分而不準確。

當局接納法改會建議,立例只准報道基本資料,一方面保留公開性的需要,同時避免有侵害及煽情的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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