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裁定共同犯罪計劃原則適用於非法集結與暴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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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 2021-03-25 02:44

By: 無綫新聞

高等法院上訴庭裁定,「共同犯罪計劃」原則適用於非法集結與暴動罪。即使不在犯案現場的人,同樣有可能入罪。

前年7月28日上環暴動案,涉案的湯偉雄、杜依蘭夫婦,及17歲女學生李宛叡,早前被裁定暴動罪及交替的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原審法官認為,在非法集結和暴動案中,三人並非身處現場,「共同犯罪計劃」的檢控基礎不適用於他們,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其後向上訴庭尋求法律指引。

上訴庭頒下判詞,指「共同犯罪計劃」原則適用於所有普通法法定罪行,包括《公安條例》中,非法集結與暴動罪。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認為,如果主犯被裁定非法集結或暴動罪成,協助或鼓勵主犯犯罪的人,即使並非身處犯罪現場,同樣有破壞公共秩序,也可能以「共同犯罪計劃」原則定罪。

他又指,若果「共同犯罪計劃」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與暴動罪,會對香港的公共秩序帶來災難性後果。現時的非法集結及暴動案有高流動性及複雜分工安排,例如主腦負責遙距監視場面及發出指令;有人則在案發現場收集磚頭及汽油彈等武器。無論他們擔當甚麼角色,是同主犯齊心協力,因此與主犯一樣有同樣罪責,不過今次不影響案中三人的無罪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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