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全票通過修訂《基本法》附件一及二。修訂後的《基本法》附件二,有關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及表決程序,訂明立法會議席增至90席。選委會佔40席、功能團體30席、分區直選20席。
選委會的立法會議員須獲不少於10名選委會委員提名,每界別不少於2人、不多於4人提名。
分區直選設十個選區,每區選出兩個議席。功能組別包括工程界、法律、教育界等七個界別,以及鄉議局、人大及政協,及全國性團體代表等界別,由個人票選出。
議員提出的議案、法案和對政府法案的修正案,須分別經選委會議員、功能團體選舉、分區直選議員、兩部分出席會議議員,各過半數通過。
至於審查特首、立法會議員及選委會委員候選人資格的審查委員會,將引入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根據警方國安部門的審查情況,就參選人不符合擁護、效忠要求,發出審查意見書,審查結果不得提出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