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前立法會議員李柱銘、吳靄儀等七人,被控前年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連同兩名認罪的被告,案件押後至4月16日判刑。
涉及《港區國安法》案件、正還柙的黎智英、梁國雄及區諾軒分別由囚車押送到西九龍裁判法院;其餘被告,李卓人、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吳靄儀及梁耀忠亦分別到法院應訊。
案件涉及前年8月18日,在維園集會後遊行至中環遮打道,被控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區諾軒及梁耀忠早前分別承認兩項及一項控罪。
區域法院法官胡雅文指,否認控罪的七名被告,當日毫無疑問共同組織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她指各被告稱當日是為了確保安全而帶頭從維園離開、疏散人群,但他們的共同目的已寫了在遊行隊頭橫額上,亦無呼籲其他人離開,與他們的說法矛盾。
對於早前辯方爭議《公安條例》容許警方透過不反對通知書制度,限制市民遊行集會權利,認為違憲;又指相關刑罰最高是監禁五年,會造成寒蟬效應。法官指根據2005年梁國雄案,終審法院已裁定警方通知書制度合憲。前年逾八百個集會獲警方批准,認為未造成寒蟬效應,基於上述理由反駁辯方認為《公安條例》無違憲。
對於辯方挑戰警方執法及律政司檢控違憲。法官引述去年《禁蒙面法》終審法院的判決,指辯方無任何足夠觀點可挑戰,警方亦未有限制被告權利及自由;又指既然《公安條例》合憲,警方拘捕自然合法,而律政司是根據《基本法》提控,應免受干預。
控方舉證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裁定七名被告罪名成立,連同兩名認罪的被告,案件押後至本月16日聽取求情及判刑。
控方曾要求法庭下令各被告還柙候判,但法官指還柙與否不影響最終判刑,最終批准他們繼續保釋,期間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及英國國民(海外)護照。黎智英、梁國雄及區諾軒則因其他案件需繼續還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