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正檢視應否規管鼓吹在選舉中投白票的行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指,組織或煽動投白票或廢票等同操縱選舉,亦有機會違反《基本法》。
立法會一個委員會繼續審議公職人員宣誓的修例草案。當局被問到如有議員叫人投白票,算不算不效忠。
民建聯新界西議員梁志祥說︰「『你們去投票、但去投白票』,究竟這位呼籲的人是否觸犯宣誓(條例)?」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稱︰「如果有人組織,或特別煽動叫人『投白票』或投廢票,某程度上都是嘗試操縱。是否需要在法例上作適當的規管,從而符合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的要求?」
有議員就質疑,修例後違誓的法律追溯期太長。
熱血公民新界西議員鄭松泰表示︰「(律政司)去提司法程序之後,等同於那刻已經凍結了議員的資格。你觀察六個月就已經足夠,你現時是觀察人四年,是否需要做到這個尺度?」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說︰「不存在觀察你六個月後就可以做任何東西,包括負面清單所提及的支持『香港獨立』,沒有理由律政司不可以做任何東西。」
當局又指,修例後如果有議員在其他人宣誓期間叫口號等,亦可以被視為是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