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構提出引入兩層架構,改善處理針對法官及司法人員行為的投訴機制,提升問責性及透明度。
在第一層架構下,性質嚴重、複雜或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投訴個案,會由多於一名高等法院級別法官組成的專責法官小組調查,報告和建議會交予第二層架構的投訴法官行為諮詢委員會審視。
諮詢委員會成員包括法官及社會人士,會就投訴的處理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出任的委員會主席提出意見。終院首席法官會按委員會意見作最終決定。
至於其他投訴,會先由法院領導調查,結果交由高等法院級別法官審視,並向諮詢委員會匯報,終院首席法官可要求重新處理和審視個案,作為制衡及加強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