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違港區國安法案 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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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 2021-07-27 02:30

By: 無綫新聞

首宗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案,被告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罪成。法官指「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可帶有「港獨」意思,唐英傑案發當天,亦有意圖向公眾展示旗幟。

經過十五天審訊,高等法院就首宗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案件作出裁決。24歲被告唐英傑去年七月一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撞向三名警員。62頁判詞,不少篇幅涉及「光時」口號意思。

三位指定法官指,綜觀三名專家證人作供,口號有些微可能帶有控方專家證人、嶺大教授劉智鵬所指的意思,即目標將香港特區從中國分離出去。辯方專家證人報告中亦提及,2016年梁天琦在競選演講中,口號可被理解成支持香港政治上獨立,所以未能排除口號可帶有分裂國家的意思。

被告案發前與他人以短訊對話,加上將旗幟放在背部,駕車經過多條港島主要幹道展示。唐英傑展示旗幟,是有意圖吸引公眾注意,而他亦明白口號帶「港獨」意思。他又以警員為目標,故意在警方防線前不停車,明顯及公開蔑視執法人員指示。

案發當日是回歸紀念日,亦是《港區國安法》實施首日,當日亦有反國安法示威。三位法官確定口號,當日是意指分裂國家。而被告當日的行為是有意及希望他人看見。

至於恐怖活動罪,判詞指著重行為本質,至於是否造成嚴重傷害,只是判刑考慮,而非裁定有否違反相關罪行。形容電單車是潛在致命武器,如果故意駕駛電單車撞向人群,無疑是嚴重危害他人安全。法官批評被告未有按指示停車,以約時速20公里超前前方的車,再撞向三名警員,為警方及途人製造危險環境。強調警方象徵法律及秩序,撞向警員是意圖破壞法治,危害公眾的安全。

被告唐英傑由去年被捕至今,已還柙超過390日,案件押後至周四早上求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可判囚十年,而恐怖活動罪最高可判囚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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