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前議員梁國雄就2016年立法會搶文件案,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被駁回。
正就其他案件服刑的梁國雄由囚車押送到終審法院。
他2016年出任立法會議員時,在立法會舉行的聯席會議上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被控藐視立法會罪。原審裁判官裁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不適用於起訴議員,將案件擱置。
律政司其後向高等法院上訴得直,案件須發還重審。梁國雄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法官最終一致駁回上訴。
判詞指,《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條訂明,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享有的保障,只限於「言論」及「辯論」,而梁國雄當時的行為非發表言論,裁定其搶文件行為不屬於特權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