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歲男子前年東涌焚燒國旗罪成 判囚四年七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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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 2021-10-20 02:31

By: 無綫新聞

24歲男子前年9月在東涌焚燒國旗、侮辱國旗和縱火等罪成,判囚四年七個月。

前年9月1日,有人發起癱瘓進出機場的交通,期間有人破壞港鐵東涌站,亦在附近堵路和焚燒國旗等。

報稱太陽能板技工的被告黃卓禮損壞康文署東涌游泳池旗桿金屬蓋、旗桿繩及閉路電視鏡頭,之後公開和故意以焚燒方式侮辱國旗,亦在泳池對面焚燒橫額和雜物,再在附近達東路與美東路交界焚燒水馬。

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指,被告患有過度活躍症並非求情理由,他案發時已滿22歲,法庭不一定要考慮非監禁式刑罰;又指無證據顯示,被告有計劃犯案,但香港人煙稠密,縱火行為有機會造成難以估計的後果。

就企圖縱火及縱火罪,分別判監四年及四年三個月,同期執行。至於刑事毀壞及侮辱國旗,法官指被告侮辱行徑惡劣,嚴重貶損國家尊嚴,在案中擔當主要角色,加上當日有超過五十人圍觀,相關行為或會激起情緒,沒有衍生更激烈行為只屬幸運,分別判監三個月及五個月,其中一個月刑期分期執行。

而考慮到四項罪名性質及犯案時間不完全相同,所以兩組刑期的其中四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是四年七個月。被告亦須就毀壞水馬向建築公司賠償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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