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指法援署長委派律師代表合理 大律師公會憂未能自選或違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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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 2021-10-22 02:30

By: 無綫新聞

有立法會議員指法援由公帑支付,律師代表由法援署署長委派的做法合理。大律師公會則指,若法援申請人未能自選律師代表,擔心或違反《基本法》。

根據《基本法》第35條,列明香港居民有權選擇律師,但法援制度改革方案建議涉及刑事案件的法援申請人,未必能自選律師。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主席張國鈞指,兩者沒有衝突。

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主席張國鈞稱:「(基本法)指可以選擇律師,是指可以私人付費選擇,當沒有錢時可找政府,政府當然可以提供一個律師給你。如同現時在裁判法院中當值律師計劃沿用,你要用一個當事人指唯一我只喜歡那名律師、不二之選時,這情況並不實際,亦並不存在。」

另外,新制度下大律師及律師接辦司法覆核案件設上限,張國鈞認為是避免「小圈子」。

張國鈞表示:「特別是針對政府案件,你看到好像來來去去是某些律師或大律師(接辦),形成很多市民關心是否小圈子。好像他們獨享的一個權利,這方面我覺得絕對不公平。法律援助的律師名冊的律師,每一位已合乎相關法律執業要求,可以指在相關範疇有絕對足夠的經驗處理案件,這方面大家不需擔心。」

大律師公會指,至今未收到新方案全部細節。對於司法覆核案設限可接受,但認為應作更多諮詢及討論。至於刑事案法援申請人一般情況下,未能自選律師代表,公會認為任何改革應根據《基本法》第35條,希望與當局再磋商。

律師會稱,一直支持任何保障及促進尋求公義的建議,將由轄下專責委員會研究新方案細節,亦會派員出席相關立法會會議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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