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7月在上環參與暴動、襲警等案件,20人被判暴動罪成,另有3人脫罪,是終審法院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暴動案後首宗案例。
部分被告陸續到西九龍裁判法院,亦有市民入庭聽裁決。
24名被告年齡介乎18至40歲,其中八人是學生。他們被控前年7月28日在上環西邊街和皇后街之間、近德輔道西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一人認罪,23人否認所有控罪。
案件7月已審結,押後至今,是等候終審法院月初對有關「共同犯罪原則」案件的裁決。終院裁定相關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非身處現場的被告不可視為主犯。控方只需證明參與人士有參與意圖,毋須額外共同目的。
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引用這裁決作案例,指警方當晚推進防線時,示威者投擲大量雜物,又將催淚彈擲回警方防線,是屬於使人身受實際傷害的行為;示威人數不斷增多,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持續,推進時示威者只是退後而並未散去,並互相照應,顯示他們有一同參與其中的意圖,是暴動罪所需的元素。
法官又逐一分析被告的角色。有人向警方防線舉起雨傘,並投擲雜物;有人築起傘陣,阻礙警方前進及掩護其他人;有人清楚知道警方要求在場人士離開,但仍留下來跟警方對峙;有人為其他人淋熄催淚煙及沖洗眼睛。
法官指是為示威者提供助力,會產生漣漪效應,令惡化情況延續,甚至升級為衝突,認同控方立場,裁定20人暴動罪成,指他們是主犯。其中2人同時各被裁定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及襲警罪。全部還柙至下月4日判刑。
另外三名被告,法官指從他們的衣著可見極有可能是暴動參與者,但從被捕位置及現場證據,不肯定他們是否知悉身處非法集結地方及親身參與暴動,裁定他們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