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計劃修訂《僱傭條例》,拒絕接種新冠疫苗的員工不能上班而被解僱,不會構成不合理解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指,條例不僅限制在「疫苗通行證」的工作地點。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表示:「如果『疫苗護照』包含的一些工種,是不需要修改法例,因為今日有法例限制某些人要接種後才可在那地方工作。作爲僱主,無地方安排同事工作,他不能夠工作,在法例上他不會被視為一個不合理解僱。即使沒有疫苗限制問題,例如一名機師,很多地方不讓駕飛機去,所以根本上不能安排其工作,這情況本身不構成不合理解僱的問題。當然最後在法例上,很多未寫得清楚。但正跟同事商量一個問題,譬如一個孕婦,或者她正在餵母乳。在現時的醫療上,沒有說不能打針,但如果因爲她是一名孕婦,她不肯打針解僱她,會否構成一個間接歧視,的確需要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