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人早前被裁定2019年國慶日在黃大仙參與暴動罪成,其中三人在區域法院被判入教導所。
三名介乎19至20歲被告,涉及黃大仙龍翔道一帶的衝突。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指,當日是公眾假期,相對其他同類案件,對公眾和交通造成影響較低。雖然當日有投擲汽油彈,暴動過程歷時40分鐘,亦有欄杆等設施被拆毀,但沒有對警方造成損傷,亦不能證明三名被告號召、鼓吹或煽動他人參與暴動。
法官認為被告年少衝動,沒有深思熟慮而衝動行事,同時報告內容正面,顯示他們有不同程度悔意,認為給予更生機會符合公眾利益,最後判三人入教導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