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消息指,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會出任選舉委員會總召集人。
選委會召集人制度源於全國人大去年三月通過關於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的決定後,授權人大常委會修改《基本法》兩個附件。
其中附件一列明設立選委會召集人制度,負責必要時召集選委會會議辦理有關事宜,總召集人由擔任國家領導職務的選委會委員擔任,並在選委會每個界別各指定若干名召集人。政府曾向立法會解釋,選委會的新召集人制度只會在特殊情況下,按需要向中央徵詢意見後啟動。
而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去年三月底曾指,召集人制度只會在非常非常特別和罕有的情況下,才在選舉期間啟動;而在管治香港方面,絕對沒有任何角色,而總召集人並非由行政長官委任,相信會由全國政協副主席擔任。
符合有關要求的就只有都是全國政協副主席的董建華及梁振英,由於董建華健康欠佳,消息指總召集人會由梁振英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