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聘請英國大律師就其國安法案件抗辯,律政司反對,上訴到終審法院。終審法院拒絕批出上訴許可,質疑律政司未能提出充分理據,解釋為何聘用海外律師會洩漏國家秘密,但強調不構成先例。
行政長官李家超回應案件,指特區政府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
黎智英涉及的《港區國安法》案件,原訟庭早前批准他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抗辯。律政司不服上訴,上訴庭拒絕申請,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終審法院三名法官,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霍兆剛及李義,聆訊後頒布書面判詞,拒絕律政司的申請,主要基於兩大論據,包括律政司向終院上訴時,提出「根本上非常不同」的新論點,指涉及《國安法》的案件除了特殊情況外,應一律禁止聘用海外大律師來港。
終院認為這些全新觀點未曾在之前下級法院討論,有違相關法律原則,對答辯一方不公,亦涉及法庭是否有能力妥善裁決。判詞稱雖然在法律原則下,若新論點關乎法律重大發展,可獲受理,但今次的新論點雖有明顯重要性,但不達到相關門檻。
判詞又提到,律政司未有就其新觀點提出充分理據,包括指海外律師來港抗辯,離港後便不受《國安法》規管,會洩漏國家秘密。律政司一方在陳詞中未有提及如何涉及機密資料。此外,律政司雖然建議全面禁止所有海外大律師來港,但未有詳細解釋原因,亦無交代有無豁免。
終院的判詞強調法庭必定會履行《國安法》第三條,堅決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在考慮是否批准海外律師來港參與案件時,國安必是最重要因素,但前提是申請方要妥善提出,雙方並充分探討,而非只稱跟國安有關。
終審庭指今次裁決只針對個別案件,不會構成先例,又頒令律政司支付今次其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