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理大衝突期間,10人在彌敦道參與暴動,分別判監50至52個月。
2019年11月18日,大批人在彌敦道一帶聚集和堵路。警方多次施放催淚彈驅散,拘捕200多人,當中11人被控參與暴動,除了一人脫罪,其餘十人都被判罪成。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判刑時指,示威者向警方投擲逾250枚汽油彈,不同意辯方指案件嚴重程度較低。雖然沒證據顯示,被告有作出暴力行為或威脅,但到場現身去壯大聲勢及鼓勵其他暴動者,罪責不會較輕,以為自己「不動口不動手」,就毋須負上刑責是錯誤的想法。
他相信被告重犯機會十分輕微,但香港是法治社會,判刑須具阻嚇作用。考慮到被告參與程度低,以監禁57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沒案底減刑3個月,加上各人在審訊前已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節省法庭時間,再酌情減刑兩個月,判囚52個月。
其中四名被告案發時未滿21歲,認為4人當時年輕,易受社會氛圍影響,額外減刑2個月,判監50個月。
東九龍刑事總區高級督察潘崇禮表示:「警方對判刑表示歡迎,指判刑反映了案件的嚴重性和起到阻嚇作用。」
警方重申絕對尊重市民集會的自由及權利,但前提要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