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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男學生呂世瑜就觸犯《港區國安法》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因案件屬「情節嚴重」,未獲認罪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判監禁五年。他上訴至終審法院,被終院五位法官一致駁回。
26歲呂世瑜由囚車押送到終審法院。
終院法官在判詞指,《國安法》第21條訂明,情節嚴重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認為條文是明顯地以強制性措辭訂明刑罰性質和刑期。
而《國安法》第33條所指明的三項減刑情形已盡列無遺,法官認為該三項情形,目的是要為犯人和可能犯罪的人提供誘因,鼓勵他們放棄犯罪,協助當局遏制危害國安活動等,並不可解讀為調整罰則,因此駁回呂世瑜上訴,呂世瑜需繼續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