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駁回理大生就承認違國安法刑期上訴 指最低五年刑期屬強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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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 2023-08-21 21:17

By: 無綫新聞

終審法院《港區國安法》案件量刑作出裁決,「情節嚴重」的國安法案件,最低五年刑期是強制性的,並非量刑起點。終院五位法官一致駁回上訴人呂世瑜的上訴。

現年26歲的呂世瑜正在服刑,由囚車押送到終審法院。

他被控2020年在網上煽動「港獨」及出售胡椒槍,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原審的區域法院法官胡雅文以五年半為量刑起點,考慮他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判囚三年八個月。但因案件屬「情節嚴重」,根據《國安法》,「情節嚴重」要判處五至十年刑期,最終判他監禁五年。呂世瑜提出上訴,被上訴庭駁回再上訴至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頒布判詞,指《國安法》第21條,就煽動分裂國家罪制定兩個量刑幅度或級別的刑罰機制,訂明「情節嚴重」罪行,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終審庭認為,屬強制性規定,訂明刑罰性質和刑期,而非上訴一方主張的「量刑起點」。

判詞又指,當《國安法》與香港法律有不一致之處時,必須按《國安法》第62條優先採用《國安法》。此原則亦適用詮釋《國安法》中,相關量刑的條文。

上訴方亦爭議《國安法》第33條中,三類可從輕或減輕處罰減刑情況,即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投案,和揭發他人犯罪或提供重要線索,並非盡列無遺。

判詞指出,條文目的顯然是為犯人和可能犯罪的人提供誘因,鼓勵他們放棄犯罪,協助當局遏制危害國安活動等,目的絕不含糊,最終駁回呂世瑜的上訴。

呂世瑜至今已還柙及服刑近三年,今次敗訴意味他須繼續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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