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任職警署警長期間,向下屬和上司索取及接受貸款,承認訂明人員接受利益,和妨礙司法公正等11項罪名,判監22個月。
被告為現年54歲的黃志明,案情指他在2020、21年間,多次向下屬施壓借貸,又向上司索取貸款,共超過42萬;而在廉署調查期間,他要求下屬刪除相關電話訊息紀錄。另外,他又在隱瞞債務下,先獲警務處發放逾250萬元退休金,再獲警察儲蓄互助社批出八萬多元貸款。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指,被告身為警察,應清楚犯罪後果,判他監禁22個月;至於不誠實所得的退休金,法官稱為免被告破產,下令只需歸還五元予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