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上訴庭指,現時房委會公屋及居屋配偶政策違憲及構成非法歧視,駁回房委會兩宗案件的上訴。
兩宗案件都涉及在海外結婚的男性同性伴侶。其中一宗,兩個香港永久居民到加拿大註冊結婚,之後向房委會申請公屋,但房委會指同性伴侶身份不符合公屋政策中「夫婦」定義。
另一個個案,一對同性伴侶在英國結婚,其中一人購入居屋單位,房委會不承認已婚同性伴侶,不能以「家庭成員」身份獲轉讓業權。
兩對同性伴侶先後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原訟庭都裁定房委會有關政策違憲及構成非法歧視。房委會不服,就兩宗案件上訴,上訴庭一併頒布書面判詞。
對於房委會質疑有關決定不涉及《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的平等權利,認為公屋配偶政策目的,是鼓勵市民生兒育女,促進人口增長,同性伴侶不能生育,不能達政策目的。
上訴庭認為,異性夫婦也可不願意或不能生育,異性配偶及同性配偶在申請公屋及同住居屋等事宜,不應有差別待遇。如因經濟需要申請公屋,兩者更不會有實質分別。
房委會又爭議房屋資源有限,改變政策,會令輪候資助房屋時間增加。上訴庭認為,即使房委會批准同性伴侶申請,不會影響異性夫婦申請公屋權利,只會影響輪候公屋時間,但輪候時間並非由《基本法》保障。至於居屋配偶政策,同性配偶申請成聯名業主,亦不影響異性夫婦申請居屋單位數目。
上訴庭指,配偶政策下的差別待遇,基於性取向,具有歧視性質,房委會無足夠理據解釋兩者為何有不同待遇,原訟法官裁定正確無誤,駁回房委會委上訴,並須支付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