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局計劃立法規管訂立預設醫療指示,當病人病情嚴重時,拒絕接受維持生命治療。有病人權益組織認為,可保障末期病人免受更多痛苦。
末期病人是否接受心肺復蘇,或使用呼吸機等維持生命,除了個人意願,家屬亦可能另有看法。政府指為尊重病人選擇、提高臨終病人的生活質素等,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為實施預設醫療指示訂立法律框架。如不遵守,或促使他人不跟從病人預設的醫療指示,可判處監禁。
條例指的末期疾病,是病情持續惡化、昏迷、成為了植物人,對治療已沒有反應,壽命剩下最多以月計;而可以拒絕的維持生命治療,並不包括基本護理或紓緩治療。末期病人可選擇一旦心肺停頓,不作心肺復蘇、不用呼吸機或起搏器協助,或不再進行化療或透析。
年滿18歲,而有精神能力作決定的人士,可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採取「慎入易出」原則,訂立時至少兩名見證人在場,其中一人是註冊醫生,另一人不能是遺產受益人等。若想撤銷指示,病人在有精神能力時,隨時以口頭、書面提出。
有病人權益組織認為,可確保危重病人免受更多苦痛。
香港病人政策連線主席林志釉表示:「搶救過程可能幫病人打針,進行心外壓、一些呼吸措施,可能有電擊或開刀程序,這些程序必然會帶來痛苦和創傷。會否有一些修定,當中涵蓋病人在預設醫療指示,有一些比較精密的做法,譬如甚麼情況下搶救、甚麼情況下不搶救。」
條例草案周五刊憲,下月6日提交立法會首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