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第四十三條修訂刊憲 列明凍結財產通知書於審訊期間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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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 2023-12-14 19:37

By: 無綫新聞

《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刊憲,列明保安局局長凍結財產的通知書,在審訊期間仍然生效。

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3訂明,保安局局長可書面通知,凍結涉及國安罪行人士相關財產,最長兩年。行政長官會同國安委行使《港區國安法》權力作出修訂,明確規定保安局局長發出的凍結財產通知書,在案件法律程序待決期間仍然有效,直至相關法律程序完結為止。

政府認為修訂能更有效避免國安案件被告人在法律程序完結前,不當處理罪行相關財產,而引起國家安全風險;又稱今次是針對通知書有效期作出修訂,並無改變發出通知書的基礎或原則,涉及國安罪行人士的財產權仍依法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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