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開審。同案亦有另一項刑事罪行條例控罪,有關黎智英及三間《蘋果日報》相關公司,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法庭首天先處理這部分。辯方提出檢控時限的法律爭議。
經歷兩次延期、延後近一年,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正式開審。因壹傳媒違反科技園租契,以及參加非法集結等案件,正在服刑的黎智英由囚車押到西九龍法院大樓。
黎智英多名家人,包括妻子李韻琴、幼子黎順恩及他的女兒都有到庭旁聽。民主派人士,包括民主黨前主席劉慧卿、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亦有到庭。
在庭內觀察,黎智英身穿灰色西裝、藍色恤衫,較之前略為消瘦。由懲教署人員押往犯人欄時,向庭內人士點頭揮手。案件以英語審訊,黎智英戴上法庭提供的即時傳譯設備。
本案屬高等法院案件,是由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黎智英合共被控三項控罪,兩項涉及《港區國安法》、一項屬《刑事罪行條例》。
法庭首先處理辯方有關《刑事罪行條例》控罪的法律爭議,主要爭拗點是檢控時限。這項控罪是控告黎智英及三間《蘋果日報》相關公司,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間,與他人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首篇文章在2019年4月1日發布。
辯方指根據《刑事罪行條例》,只可在犯罪後六個月內檢控。但控方2021年12月28日,才首次將黎智英帶到庭上正式控告,超過檢控期限四日,不能就有時限的罪行提控。
三位法官問到辯方,檢控限期應該如何計算,其中李運騰舉例指,某人涉及的犯罪情節多、被控數罪,若按辯方計算方法,或只能控告連串事件中最後一件事。如果有人六個月後才加入串謀,豈不是逃過法網?李素蘭法官追問,辯方說法是否代表控方提出檢控後,無其他串謀行為?如果不斷發生罪行,是否要不斷檢控?
辯方認為從第一次犯案開始,控方有六個月時間提出檢控,每次有新串謀者加入,應視為新的串謀、另外起訴。
李運騰又提出,如後來不斷有人加入串謀或如串謀者身在海外,令控方起訴超出六個月時限,會否構成不公?辯方就稱這是立法機關的責任。
《刑事罪行條例》的用字,辯方亦提出爭拗,包括「begun」及「institute」的定義,亦會影響如何理解檢控期限的「劃線」,是從檢控程序一開始,還是帶被告上庭一刻開始計算?辯方認為,控方將黎智英帶到庭上正式控告,就屬於法律程序,所以2021年12月28日是超出檢控期限。
首日審訊約六小時,代表黎智英一方已完成陳詞。周二將由檢控一方,繼續就煽動罪檢控時限陳詞。
首日審訊完結後,黎智英由警察護送組及反恐特勤隊押解返回荔枝角收押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