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人承認暴動罪判囚46至61個月 法官指被告有悔意非減刑因素不應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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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 2024-01-19 02:45

By: 無綫新聞

2019年理大衝突,11人承認暴動罪,被判監46至61個月。

案情指11名被告2019年11月18日,連同其他人在理大外的暢運道一帶參與暴動。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判刑時指,理大暴動「極度暴力」、牽動全港,各被告承認在警方封鎖前已進入校園,突圍持續一小時,當中包括使用弓箭、投擲汽油彈,形容各被告猶如熟練軍隊,向警方攻擊,硬闖防線,明顯對峙。

法官認為各人即使有悔意,希望更生改過,但非減刑因素,亦不應輕判。至於兩名被告案發時不足18歲,法官指,就算年輕也應該知道行為錯誤,判入勞教中心和教導所不足反映罪責,判兩人入獄48個月。

另外兩名被告亦分別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判刑最重,分別判囚56.5及61個月。

同案三名不認罪被告,將於7月12日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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