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得志不服發表煽動文字案定罪及刑期 法官指理據不成立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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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 2024-03-06 21:28

By: 無綫新聞

前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發表煽動文字等罪罪成,上訴庭駁回定罪及刑期上訴。

正在服刑的譚得志,由囚車押送到高等法院聽取裁決。50歲的譚得志被控在2020年多次擺街站期間,叫「光復香港」等口號,早前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罪成,在區域法院判處監禁40個月、罰款5,000元。他不服定罪和刑期,上訴至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法官潘兆初、彭偉昌和彭寶琴頒下書面判詞,指煽動罪是成文法罪行,而非普通法罪行,區域法院有司法管轄權審理;而就煽動暴力意圖是否法定煽動罪的必要元素,上訴庭經詮釋條文後,裁定不是法定煽動罪的必要元素。

判詞又提到,煽動罪須有足夠靈活性,才能應對社會和政治環境轉變等變化,原審法官有權裁定涉案口號具有煽動意圖;煽動罪合乎維護國家安全目的,認為條例施加的限制,在社會利益與個人言論自由權利之間已取得平衡。

對於上訴人以行使集會權利作為減刑因素,就裁定上訴理據不成立,駁回定罪上訴。

至於就刑期的上訴,上訴庭指原審法官考慮整體刑期及求情理由,認為判處的刑罰沒有在原則上犯錯,亦非明顯過重,裁定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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