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23條立法正式展開立法程序,涵蓋多項罪行,部分罪行最高判囚終身監禁。若涉及勾結境外勢力,判罰會較高。而國家秘密罪就引入准許披露的指明範圍。
立法會早上十一時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進行首讀及動議二讀,整個過程歷時十多分鐘。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稱:「條例草案已清楚界定各項罪行,並定有適當的例外情況及免責辯護。國安風險無日無之,外部勢力干預手法層出不窮。早一日完成立法,國家安全受威脅風險就少一日。」
整個草案條文有200多頁,涵蓋五個罪類、多項罪行。外界較關注煽動意圖、國家秘密等罪。其中煽動意圖罪,草案訂明罪行元素包括煽動挑起對政府、居民間的憎恨等,除非其意圖是指出問題、提出意見,最高可判囚七年。若涉勾結外國勢力,增至判囚十年,遠高於現時判囚最多3年的刑罰。
不過若涉及煽惑擾亂公共秩序或暴力,條例列明只需證明有煽動意圖,毋須再特定證明有煽惑擾亂公共秩序或暴力的意圖。
至於國家秘密罪,涵蓋經濟、科技、社會發展秘密等。非法管有、獲取,以及披露這些秘密,最高可判囚三至十年。若涉及明知,最高刑罰會較重。但有不同豁免條款,包括被告不知情,或已將秘密交予警方,或按警方指示處理,並有足夠證據證明。
草案亦列明整體可披露的指明範圍,包括是要揭露嚴重影響特區政府依法執行職能,嚴重威脅公共秩序、安全及健康的事,但都要考慮當事人是否及有否採取替代可行方案等。
條例草案亦新引入境外干預罪,若任何人參與境外勢力策劃的活動,或受其控制、指使、資助或合作,並用不當手段,例如明知而對任何人作出關鍵失實陳述等,意圖干預或影響國家、港府、立法會或法院執行職能、影響選舉等事務,即屬犯罪,最高可判囚14年。
但建議控方需作兩項進一步的證明,包括被告事前曾就相關行為,與境外勢力溝通,或理應知道其行為是會令境外勢力達成目的或有得益。
【一文看清】23條草案建議罪行最高刑罰表 (附草案全文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