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法案委員會繼續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有議員關注警方可向法院申請,將被捕人羈留時間延長最多14日,是否符合《人權法》。
法案委員會第四日會議,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警方可在首段48小時羈留期後,向法庭申請延長最多14日羈留,亦不需給被捕人相關申請延長羈留的資料。有議員關注是否符合《人權法》。
新民黨選舉委員會界別議員黎棟國稱:「原意是否整個司法程序都不給?這會引起另一爭議,做法是否符合《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及十一條,可有一個公平審訊。」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是否延長羈留,不在執法機關獨行獨斷。香港有獨立審判權法官會考慮尊重被告人權利下,看控方提供所有資料才做決定。再者,被告即使未必看到所有警方需保密資料,但他仍可找律師,律師也可代他說。」
亦有議員關注14日標準如何釐定。
工聯會香港島東議員吳秋北指出:「這個標準是基於我們調查能力、本身的經驗,還是單看別人英國這樣,我們就這樣?」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說:「《國安法》已實施三年,期間累積經驗的總結,我們相信14日應該是足夠。」
草案亦列明,因應危害國安情況,警方可限制諮詢個別律師或律師行。
林定國稱:「中心思想律師不是真心諮詢、拿法律服務,其實利用這機會毀滅證據、通風報信、妨礙別人工作,加速危害國家安全工作。」
民建聯進出口界議員黃英豪指出:「律師有否抗辯?警方提出申請似乎單方申請,有沒有可能是雙方?否則對律師很不公平。」
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說:「影響權利是影響被捕人權利,被捕人是否有權諮詢其選擇律師,要從這角度看,為何律師本人不會有上訴或覆核權利。」
當局強調,相關申請在非公開法庭處理,不會公開被限制諮詢的身份,亦不代表受限制律師操守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