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有議員指毋須等半年才撤銷潛逃者特區護照等 政府稱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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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 2024-03-11 02:39

By: 無綫新聞

立法會法案委員會繼續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有議員關注警方可向法院申請,將被捕人羈留時間延長最多14日,是否符合《人權法》。

法案委員會繼續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警方可在48小時羈留期後,向法庭申請延長最多14日羈留,亦不需給被捕人相關申請延長羈留資料。有議員關注是否符合《人權法》。

新民黨選舉委員會界別議員黎棟國稱:「你不知道警方做了、手持甚麼,如何抗辯?變了無法作出有效、經考慮、對他最有利方法,在法庭上進行抗辯。」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說:「香港有獨立審判權法官,會考慮尊重被告人權利下,看控方提供所有資料才做決定。再者,被告即使未必看到所有警方需保密資料,但他仍可找律師,律師也可代他說。」

草案亦列明,因應危害國安情況,警方可限制受查人48小時內諮詢任何律師。當局稱防範高風險情況,承認是很嚴重限制,不能無了期。

林定國指出:「這人有很多同黨,同黨可能是律師,但不知他在哪間律師樓,又不知是律師還是大律師,我如何確保不會出現相關風險,例如可能幫助處理犯罪得益、通風報信?」

針對潛逃者方面,草案訂明會撤銷對方的特區護照、專業資格等,但只適用於潛逃至少六個月的人,多名議員認為不適合。

新民黨香港島西議員葉劉淑儀表示:「很多潛逃者潛逃惡意『唱衰』香港,或參加反中亂港活動,我們在電視見到,為何要等六個月?」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說:「發出手令,都要給時間知道手令發出;第二是合理情況,是否自己回來面對刑責。都經評估,若六個月不回來,回來機會相對很低。在座委員覺得有重新考慮空間,我們會重新考慮。」

委員會周二再加開四節會議審議,是連續第六日加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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