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修訂《保護海港條例》,強化規管大型填海,並為涉及填海的小型海港改善項目拆牆鬆綁。
條例回歸前已訂立,須證明有凌駕性公眾需要,否則維港內不可填海。發展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訂定規範大型填海機制,填海倡議人須擬備填海是否符合「凌駕性公眾需要」測試,以推翻不可填海推定,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考慮和決定。
發展局又建議,容許符合條件下可填海,進行改善海港工程,包括填海面積不得超過0.8公頃,並符合指定類別,如海濱長廊、行人板道及單車徑等設施。
局方下周三會諮詢海濱事務委員會,今年內向立法會提交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