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修訂《保護海港條例》,為能否大型填海引入法定的決定程序機制,當中考慮因素包括公眾意見,不認同是將責任轉嫁市民。
現行《保護海港條例》下,禁止在海港內填海,除非能證明有凌駕性的公眾需要,但未有訂明具體機制。政府提出三方面修例,包括訂明相關機制,由公眾就填海是否有凌駕性提出意見,再交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會考慮及決定。
發展局局長甯漢豪出席立法會相關委員會時,回應有評論質疑,政府將責任轉嫁市民。
發展局局長甯漢豪說:「此說法既不成立,亦可說有些莫名其妙,無論現在或修例後,評估大型填海是否具有凌駕性公眾需要的工作,一向都是政府工作,若市民不服政府決定,從前、現在、將來都仍有權利,去提出司法覆核。」
其他修例建議包括,填海面積不超過0.8公頃的指定海港改善工程,可由財政司司長批准豁免。
選舉委員會界別議員周文港表示:「隔數百米又多來0.8公頃(填海),大家可能會有擔憂,會否某區域中不能超過多少個(工程)?」
甯漢豪表示:「有拆牆鬆綁這條腿,都希望是得物有所用,可能未來隨社會發展有不同需要。」
另一項「放寬」是容許非永久填海,但面積只限三公頃內,工程總時限是七年,但可申請延期不多於一年。若仍未能完成就須按指示去善後。
民建聯香港島西議員陳學鋒稱:「善後可如何?到最後都是被迫讓他完成。」
甯漢豪指出:「過去一些臨時填海,近年去到最多6年多,所以我們就給予一個七年期限。」
局方亦會諮詢海濱事務委員會,目標年底前向立法會提交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