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早前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罪成,終審法院駁回他的上訴。
譚得志被控2020年擺街站時,多次叫喊「光時」等口號,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罪名成立,判入獄40個月。
終審法院就譚得志上訴時提出的兩個問題,逐點反駁。第一個問題,是煽動罪是否只可在高等法院原訟庭,由法官和陪審團審理?
判詞指出,《國安法》實施前,「發表煽動文字罪」屬簡易程序罪行,可根據《裁判官條例》,與被告人同時被控的任何可公訴罪行,一併移交區域法院審理。《國安法》生效後,煽動罪成為可公訴罪行,原有安排仍然適用。《國安法》亦訂明可視乎罪行的嚴重程度,在適當級別的法院審理,當中包括區域法院,因此區域法院有權審理本案。
上訴一方第二個問題,是控方是否要證明被告有煽惑他人實施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的意圖。判詞指出,上世紀法例訂立時,沒規定控方須證明煽惑暴力意圖,其後修訂時加入「意圖導致暴力或造成擾亂公共秩序或公眾騷亂」的字句,但各種不同類別的煽動意圖,均以分隔詞「或」分隔,所以煽惑暴力意圖只是可構成罪行的多種意圖類別之一。
終審庭五名法官一致駁回譚得志的上訴。譚得志已經服畢本案的刑期,而他就民主派初選案被判監53個月,正在服刑,他早前就刑期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