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在高等法院判監禁十年。警方國安處歡迎法庭裁決,形容是「重判」,批評黃之鋒對「佔中」和爆發反修例示威都難辭其咎。
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在法庭外見記者,指黃之鋒判囚十年,合理反映他干犯罪行的嚴重性。
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說:「黃之鋒未成年時已開始參與社運,18歲後犯下不同罪行,可以說犯案累累。黃之鋒與黨羽是希望挾洋自重,能用制裁手段令特區政府屈服,顯然是徒勞無功。他對於香港由2014年非法『佔中』至2019年『黑暴』亂象,實際上是難辭其咎。被判重刑絕對大家也不想,是何原因?因為他做了這些事情出來。」
本案涉及黃之鋒聯同前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在海外多國家要求對香港實施制裁等,李桂華促請潛逃海外的羅冠聰回港自首。
李桂華稱:「羅冠聰2023年已公開通緝他,兩項罪名分別是顛覆罪及勾結罪。2024年保安局局長亦將他列為『指明潛逃者』,除了他自己被通緝,相關人士與其有經濟活動或有商業往來亦有可能有刑責。今日的判的罪名及很多案情都是與羅冠聰有關係,我呼籲他回港自首,面對司法程序。」
李桂華指希望黃之鋒在囚期間要好好反省,並抓緊機會培養守法精神、認識國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