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社論|法官司法抄襲有損公信 操守跟進需顧社會觀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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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 2026-07-23 06:59

By: TVB 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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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陳嘉信再被揭判辭司法抄襲,導致案件發回重審。普通法制度非常重視裁決理據,法官必須在判辭詳細解釋法律觀點,讓公眾與訴訟各方明白裁決依據,並供日後其他法院依循。法官將訴訟方陳辭納入判辭中,雖說是常有做法,但如果變相「照搬」一方陳辭,難免令人質疑法官有否獨立思考。陳官過去曾因司法抄襲而遭終院首席法官嚴重訓誡,今次再犯予人觀感是未有將訓誡放在心上。基於尊重司法獨立的原則,有關法官表現不稱職的問題,應由司法機構自行處理,外界不宜就具體處理方式施壓,與此同時,司法機構亦應考慮社會觀瞻,讓公眾覺得處理恰當。

香港各級法院編制內共有211個法官及司法人員職位,實際在任人數為160多,另有約40名暫委法官及司法人員提供支援。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各級法院每天都有排不完的審訊和聆訊,現有法官人數相對整體案件數目明顯不足,大律師公會前主席杜淦堃更曾表示,香港司法機構的工作量,長期以來比鄰近地區多,法官一直面對沉重工作壓力。隨着訴訟愈來愈多、審理時間變長,法官必須在指定時間內完成判辭撰寫,身心與精神壓力確實不輕,然而工作量大絕非馬虎了事的藉口。

今次判辭司法抄襲風波,涉及一宗違反信託指控的民事訴訟,原審法官陳嘉信接納被告「沒有信託」的說法,於2024年裁定原告敗訴。原告不服提出上訴,指陳官有「不可接受的司法抄襲」,判辭約95%內容直接抄自被告陳辭。上訴庭日前頒下判辭,裁定原審有司法抄襲情况,入稟方上訴得直,頒令由另一名法官重審。

法官獨立專業審理案件,判辭展現公平公正,對於維持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非常重要。法庭訴訟涉及大量文字材料和法律字眼,控辯雙方亦會援引不少案例,法官為確保用字準確無誤,將雙方部分陳述字句加入判辭,屬常有做法,本身並無問題;普通法制度下,法官接納其中一方的法律觀點,判辭多些援引相關內容,亦屬自然。可是法官應當以自己的方式重新陳述,以示有消化雙方理據,任何情况下都應該堅決避免大篇幅司法抄襲。事實上,就算某方勝訴,也不等於其理據全都成立,法官應指出有問題的地方並駁斥。判辭出現大量「搬字過紙」的情况,難免令人覺得法官「偷懶」,甚至質疑裁決有否經過獨立思考、仔細考慮過案中主要爭論點。

陳官並非首次被揭司法抄襲。2021年,陳官就一宗商標侵權案裁定原告勝訴,其後被告亦以判辭內容98%與原告書面陳辭相同為由上訴得直,案件須由另一法官重審,事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表示,司法抄襲「絕不能接受」,並嚴肅訓誡陳嘉信。

另外,司法機構2023年亦曾收到一宗針對陳官的投訴,涉及一宗多年前的民事案件,投訴人指陳官的判辭,抄襲原告方95%陳辭,未有分析事實,質疑裁決出錯。雖然司法機構去年裁定投訴不成立,理由是裁斷及結論絕大部分均出自陳官手筆,並非「無差別抄襲」及接納原告陳辭,但也認為須再次提醒陳官避免大量採納訴訟方陳辭。今次陳官再度捲入司法抄襲風波,導致案件須重審,除了浪費訴訟雙方的時間和金錢,更令人覺得陳官未有認真看待終院之前的嚴重訓誡,對司法體系及法官專業操守有欠尊重。

為了保障司法獨立,確保法官不受政治或外在壓力影響,香港法官基本上實行終身制,獲委任後可一直任職至指定退休年齡。《基本法》雖有關於法官免職的條文,但過程複雜、門檻極高,只有在法官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况下,行政長官才可根據終院首席法官任命的審議庭的建議,將相關法官免職,處理過程稍欠穩妥,隨時會影響外界對香港司法體制的看法,必須慎之又慎。

以往香港曾有法官嚴重違反專業操守,當中以1988年高院按察司(法官)歐德雅在庭上閱讀小說最令人側目,時任首席按察司楊鐵樑強烈譴責,歐德雅其後請辭。「自願提早退休」不違《基本法》,理論上是處理操守爭議的一個方法,但是否行得通,始終要看個人意願。

對於司法界中人而言,法官違反專業操守,訓誡已屬相當嚴厲的處理,足以影響個人名聲及晉升機會,然而陳官司法抄襲屢勸不改,公眾難免會對訓誡的效用產生疑問。因應陳官遭投訴抄襲,司法機構去年調整了陳嘉信的工作,主要負責審理毋須撰寫判辭的刑事案件,看在公眾眼裏,形同「未有盡責做好手頭工作,後果竟是獲准免做相關工作」,這樣的處理是否合適,值得商榷。就着今次司法抄襲風波,司法機構表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將再次嚴肅訓誡陳嘉信,並要求他接受針對性培訓,然而司法抄襲很大程度是心態而非能力問題,培訓糾正的作用,難免令人懷疑。

香港司法獨立,司法體系內的問題,包括法官專業操守,應當由司法機構自行處理,外界應避免直接施壓、具體要求如何如何,以免立下不良先例。另一方面,司法機構亦須顧及公眾觀感,妥善處理有關專業操守的問題,確保公眾對法官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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