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sh: 2026-06-18 16:51
By: 無綫新聞

不少旅客計劃來港時,都會注意可以攜帶多少現金或黃金。根據香港法例,兩者受不同規則監管。
現金類物品
現金類物品:總值超12萬港元須申報
根據《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第629章),旅客如攜帶總值高於12萬港元的「現金類物品」進入香港,必須向海關申報。
「現金類物品」包括:法定貨幣:香港境內或境外屬法定貨幣的紙幣及硬幣。
不記名可轉讓票據:例如旅行支票、不記名支票、承付票、不記名債券、匯票及郵政票等。
申報方式及注意事項
經管制站入境:須使用「紅綠通道系統」下的紅通道,向海關人員作出書面申報。電子申報:旅客可預先透過「提交旅客資料電子表格(現金類物品)」網站填寫資料,取得二維碼後向海關人員出示,以作申報。
紙本申報:亦可於各管制站海關入境大廳的紅通道索取紙本申報表填寫。
幼年人陪同:若成人知道其陪同的16歲以下幼年人管有大量現金類物品,該成人須代為申報。
過境旅客:在香港國際機場過境,且沒有經過出入境檢查的旅客,可獲豁免申報。
罰則
首次違反規定,且未曾被裁定涉及清洗黑錢或恐怖分子融資活動,其現金類物品亦非犯罪得益,可透過繳付2,000港元解除法律責任。嚴重個案:其他個案會循刑事程序處理,最高可被罰款50萬港元及監禁2年。
黃金:不受申報規定約束
根據海關的明確說明,黃金並不屬於法例所定義的「現金類物品」。由於黃金不是法定貨幣,亦非可轉讓票據,因此不受上述12萬港元的申報規定限制。
請注意:這僅適用於入境香港時的申報規定。若攜帶黃金離開香港前往其他地區(如內地),則需遵守當地海關的法規(例如內地對攜帶黃金進出境有相關申報要求)。
旅客謹記
若攜帶的現金及可轉讓票據(如旅行支票)總價值超過12萬港元,必須主動使用紅通道向海關申報。黃金則不受此條例監管,但離境時需留意目的地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