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同意取得個人資料將可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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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 2012-09-26 00:00

By: 無綫新聞

私隱專員公署,修訂涉及保障個人私隱的條例,引入多項新的罪行。

修例將使用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定為新罪行。例如僱員未經僱主同意,出售客戶資料,或電腦維修員,擅自使用客人電腦照片,造成他人心理傷害,即屬違法,最高罰款一百萬及監禁五年。但執法人員調查案件,和符合公眾利益的新聞工作,則獲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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