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就無綫電視前電視廣播業務總經理,陳志雲等人被廉署起訴,獲判無罪的案件提出上訴,上訴庭聽畢控辯雙方陳詞,押後裁決。
陳志雲離開法院時,沒回應記者提問,律政司就他和叢培崑的,控罪上訴,主要針對09年,在奧海城除夕倒數活動,《志雲飯局》節目,陳志雲的代表陳詞指,陳志雲當晚是以名人身份出席,他和藝人黎耀祥都有收費,亦只他們二人,胸口貼上宣傳貼紙。
辯方表示,收賄必然是秘密進行,但節目是直播,陳志雲沒有隱瞞收錢出席,他過往曾多次出席收錢活動,無綫都沒有反對,認為無綫是默許的,因此陳志雲是有合理辯解。
法官袁家寧反駁,陳志雲是自相矛盾,深信自己是名人,可以做公司以外工作,但過往曾向公司提出申請,陳志雲一方就解釋,雖然僱員合約訂明,不准做公司以外工作,但陳志雲升為業務總經理後,合約條款改變,深信毋須提出任何書面申請,
法官張澤祐就指,立法原意是僱主,不想僱員收取秘密酬金,所以毋須證明收款者的意圖,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亦稱,若收款者可收了錢,作出一些事不影響公司,豈不是任何僱員,都可以收第三者錢。
控方原本要求上訴庭,直接將兩人定罪,但辯方提出根據案例,上訴庭即使認為,原審裁決有問題,不能直接定罪,控方改為要求上訴庭,如果認為原審裁決有問題,應該發出指引,讓原審法官重新考慮,上訴庭押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