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向一隻狗淋天拿水後點火,令狗嚴重燒傷,最終要人道毀滅,被判即時入獄八個月。裁判官斥責被告不尊重生命,行為滅絕人性。
31歲被告莫仲霆,居住在屯門兆康苑,指一街之隔的麒麟圍村屋,一隻唐狗太吵,令他一年來經常失眠,去年九月向唐狗淋天拿水後點火,令狗嚴重燒傷,最後要人道毀滅。
被告早前承認一項《殘酷對待動物罪》。
署任主任裁判官李唯治判刑時,指被告將天拿水潑向狗的全身,並點燃的行為,是滅絕人性,極度殘忍。對狗的傷害難以用言語形容,是他做裁判官二十多年來,見過最殘忍的同類案件,斥責被告不尊重生命。
而被告的居所和狗身處的地方相距一百四十米,被告又住在十五樓,感到受騷擾只是主觀感覺,而犬吠聲亦未必來自同一隻狗,不應將失眠歸咎在狗身上。案件原本判十五個月,因為被告自首、認罪和沒有犯罪紀錄,最後判即時入獄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