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居港權上訴案料審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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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 2013-02-26 03:35

By: 無綫新聞

外傭居港權上訴案在終審法院開審,外傭代表陳詞表示,外傭以合法途徑入境來港就業,符合通常居港的含義,政府代表就要求法院向全國人大尋求澄清1999年釋法的內容。

案件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聯同另外四名法官主審,預計需時三天。

案中的兩名外傭都沒有親身出庭,外傭代表陳詞時指本案應只涉及,基本法第24條(2)第4款,應該要按字面解釋,即符合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及有效證件的字眼,而通常居住的含義,包括為教育、就業、經商的原因,合法入境和逗留。

入境條例加設條件,將外傭摒除在外,是與基本法不相符。

代表政府的御用大律師彭力克開庭時表示,請求法庭引用基本法第158條,向全國人大尋求澄清,並參考人大1999年就居港權案的釋法內容,彭力克星期三才進一步陳詞。

99年政府就吳嘉玲案提請人大釋法,人大常委宣布1996年,特區籌委會通過的報告,符合《基本法》原則,指出要成為香港永久居民,包括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出生時其父或母,至少要有一方是香港永久居民,換言之雙非兒童不符合要求。報告還提及外傭留港時間,不視為通常居住,不過2001年,終審法院院宣判「莊豐源案」時,認為籌委會報告內容只屬附帶意見,並非釋法一部分,對終院沒有約束力。

當年審理莊豐源案的五名法官,其中陳兆愷、李義及梅師賢亦是今次外傭案的主審法官,其餘兩人,李國能退休後,首席法官由馬道立接任,包致金就換上夏正民。

本港回歸後一共經歷四次人大釋法,但只有2011年剛果案,由於涉及國家外交豁免權,是由終審法院主動提請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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