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除夕倒數,無綫電視在奧海城製作和播出節目,陳志雲被指身為無綫僱員「秘撈」出席活動,收取思潮廣告公司十一萬二千元報酬,被控串謀代理人收受利益。
原審法官潘兆童裁定罪名不成立,認為陳志雲跟無綫並無經理人合約,無綫亦無責任確保陳志雲會出席,陳志雲是以名人身份做兼職,沒影響或針對無綫的業務,但上訴庭審理時認為,陳志雲的演出對無綫的影響顯而易見,陳志雲曾經演出多輯《志雲飯局》,若他拒絕出席,無綫可能要另外安排節目,有機會影響無綫與奧海城的合約關係。
至於原審法官認為,陳志雲沒責任向上級申請收報酬,又認為無綫是默許陳志雲從奧海城收取酬金,是合理辯解,但上訴庭指出,原審時辯方根本沒有提出合理辯解的立場,上訴庭最後撤銷被告無罪的判決,發還區域法院續審。
法官潘兆童於續審時質疑,陳志雲當時並非無綫的藝人。無綫同奧海城的共識,是由奧海城用其他方法邀請陳志雲,背後意味必然付款予陳志雲,
如果控方認為無綫不知,是不切實際及不合理,法官又質疑控方無足夠證據顯示,陳志雲刻意隱瞞收錢,極其量只是沒有申報,
控方回應指,法官只應該針對陳志雲收錢有沒有合理辯解,在法律上公司默許或他個人忘記申報都不構成辯解。陳志雲的代表律師就提出,有證據顯示陳志雲是以嘉賓身份出席活動,並有權收取酬勞,無必要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