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案港府勝訴 居港權毋須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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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 2013-03-25 02:29

By: 無綫新聞

外傭居港權案,終審法院裁定,在本港的外傭不符合《基本法》中「通常居住」的定義,即使住滿七年也不能擁有居港權。終審法院同時認為,毋須提請全國人大澄清釋法文件。

終審法院五名法官,一致駁回外傭的上訴,認為《入境條例》訂明外傭留港不被視為「通常居住」的條文,與《基本法》沒牴觸。判詞指出,外傭留港性質極具限制性,他們要與特定僱主簽約,純粹受僱為家庭傭工。並一定居於特定僱主的居所,合約一完必須返回原居地,亦不可將家人帶到香港居住。他們從一開始已獲告知,入境的目的並非為在香港定居。

居住特質與傳統上「通常居住」定義有很大距離。裁定外傭不屬於《基本法》中,「通常居住」的涵義範圍。

判詞又指出,就算是《基本法》的起草者都不會認為,任何人一進入香港就自動有資格可以逗留七年,所以必須要有《入境條例》,判斷誰人有資格。

至於是否要提請全國人大澄清1999年釋法文件,包括96年特區籌委會的意見文件。判詞指出,根據《基本法》第158條,本案符合條文中「中央和特區關係」,但在考慮是否有「需要」,就認為沒有此「需要」。因為終院毋須參照全國人大1999年的釋法文件,已經可以就外傭案作出結論,決定毋須提請全國人大澄清釋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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