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改系列:普選條文依據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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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 2013-04-05 02:49

By: 無綫新聞

香港實行普選,其中一個基本問題,是普選的原則應該遵從,聯合國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或是完全依據基本法,而英國將香港交還中國時,為甚麼沒有將公約中,保障普選的條文在香港落實。

香港爭取普選的聲音喊了二十多年,究竟香港實行普選依據何在?

民主派認為,基本法第39條,列明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香港適用條文繼續有效,是保障了普選。

公約關於普選的部分,是來自第25條B,列明締約國及屬土公民應有權利及機會,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法進行。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就指公約這部分條文,一直都不適用於香港。

英國在1976年,簽署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時,由於香港沒有任何選舉,因此不實施公約第25條B,到1991年香港首次在立法局,引入部分議席直選,港英政府未有把公約第25條B,保留條文撤銷。

同年依據公約進行本地立法,制訂人權法案條例,表明是將公約中適用香港的規定,收納為香港法律,但同時指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

直至香港主權移交中國,中國政府向聯合國表明,會延續英國的做法,因此認為國際公約25條B對香港沒有約束力。

過渡期擔任行政立法兩局議員,的李鵬飛指出,回歸前沒有引入公約25條B,是因為中英雙方要避免外交風波。

按國際法理慣例,憲法比國際公約約束力大。建制派強調一切要跟基本法辦事,戴耀廷認為,香港人需要發揮創意,令選舉辦法既符合基本法,又符合公約要求,相信當中有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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