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性人爭結婚權終院上訴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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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 2013-05-12 23:49

By: 無綫新聞

一名由男變女的變性人被婚姻登記處拒絕註冊,上訴至終審法院爭取結婚權,終審法院五名法官以四比一大比數裁定她上訴得直,可以註冊結婚。

終審法院頒布判詞,五名法官包括首席法官馬道立,以四比一大多數,裁定變性人W上訴得直,可以註冊結婚。

終審法院認為《基本法》和《人權法》,保護所有人的結婚權利而《婚姻條例》,只以天生的性別區分男女,變相禁止變性後的W結婚,條文牴觸了憲法保護的權利。

對於政府指,傳統婚姻制度是基於生兒育女的需要,因此《婚姻條例》中的女方,必須是天生的女性,終審法院認為,在香港婚姻制度已經有深遠變化,生育下一代的重要性大為減低,婚姻法例中亦無關與生育的規定,法官指出香港不少夫婦都無意生育,或者已經過了生育年齡,因此認為一個人可否註冊結婚,應該考慮心理、生理,以及是否做了變性手術,只是針對天生的性別,就是違反結婚權利的原則。

因此,裁定《婚姻訴訟條例》,及《婚姻條例》中的所指的「女方」,必須包括由男變女的變性人。不過,終審法院強調變性手術後的新性別,必須有醫療組織確定。

不過,常任法官陳兆愷提出異議認為,應該諮詢社會後才改變婚姻制度,法院的裁決變相是訂立新政策,會帶來長遠的後果。現時婚姻條例規定,結婚雙方必須是一男一女,性別是按出生時的天然性別釐定。

至於是否要修例,法庭認為是由立法機關決定,建議將有關命令暫緩執行一年,讓當局有時間跟進。

上訴人W出生時為男性,進行變性手術後,身份證和護照上的性別皆改為女性,但出世紙性別仍是男性,婚姻登記處因此拒絕她註冊結婚,W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在原訟庭和上訴庭都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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