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十月一日南丫島撞船事件,港燈被控沒有在南丫四號上提供足夠合資格船員,案件押後至本月十九日判決。案件在東區裁判法院審理,港燈否認控罪。
南丫四號一名乘客在庭上作供時,指事發當日在船上見到三名穿著制服的船員,其中一人負責駕駛。另外有其他港燈職員協助乘客上落船及講解活動的程序。
控方指南丫四號應該有四名合資格船員,但事發時只有三人,認為法例要求船隻要有足夠合資格的船員,以確保乘客安全,而在船上提供茶水服務的職員不可以當作是合資格的船員。
海事處一名職員在庭上作供指,驗船督察在一次驗船後,認為南丫四號最少要有四名船員,有關的規定在驗船證明書及牌照列明,但海事處並無發通知給南丫四號的船東。
港燈的代表律師指,法例並無指明船員具體數目,而與南丫四號差不多大小的南丫二號就只要求最少要有兩名船員。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本月十九日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