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丫四號不夠船員罰款 官:無證據致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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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 2013-08-19 02:35

By: 無綫新聞

去年十月南丫島海難,涉及事件的港燈船隻「南丫四號」被控沒有按規定,安排足夠船員在船上,判罰九百元。裁判官說,是接照案例判罰,他又說沒證據顯示船員不足,導致意外。

案件在東區裁判法院審理。控罪指撞船事故當日,「南丫四號」上只安排了三名船員,較牌照規定少一人。港燈之前否認控罪。裁判官覃有方指,接納控方證人證供,指當日在船上只見到有三名穿制服的船員。雙方都沒證據證明,船上有其他船員。

對於辯方指,當日在船上協助乘客的職員,亦算是船員,裁判官就表示,法例下「船員」是指受過專業訓練,有能力及符合資格維持船隻安全的人,因此其他職員並不計算在內。

港燈指海事處並無發通知予南丫四號船東,知會有關規定,裁判官表示海事處張貼在船上的驗船證明書,及牌照列明規定,已是通知。不考慮港燈沒跟足指引所帶來的後果,只考慮是否違反指引,最後港燈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在庭上指根據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一萬元,不過按過往案例,最高只判過罰款九百元,因此裁判官最後接納控方建議,判罰款九百元。

港燈有派代表聽取判決。港燈發言人就表示,尊重法庭的判決,會與律師研究判決,再決定下一步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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