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審理社民連成員搶咪上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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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 2013-10-09 03:33

By: 無綫新聞

終審法院審理社民連兩名成員前年搶咪高峰事件的上訴案,被告代表律師在庭上表示,憲法保證被告有示威權。但法官質疑,憲法同樣保障台上發言者的言論自由,究竟標準在哪裡。法官押後裁決。

兩名被告周諾恆和黃軒瑋早上到法院應訊,一批社民連成員到場聲援。案情指,周諾恆和黃軒瑋前年四月,趁時任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出席港鐵活動發言時,上台搶走咪高峰和撒溪錢,抗議港鐵加價。

兩名被告去年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罪成,各判囚兩星期;之後上訴至高等法院,原訟庭改判性質較輕的公眾集會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分別被改判罰款二千及三千元,兩人仍不服再上訴至終院。

被告黃軒瑋的代表律師李柱銘在庭上辯稱,二人當日的行為目的只是表達抗議,並沒有蓄意阻止大會活動的進行,亦無證據顯示有其他人被煽動,證明被告並無促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因此不符合法例條文的定罪元素。李柱銘又指,憲法保障被告有示威權。

終審法院署理首席法官陳兆愷就質疑,憲法同樣保障鄭汝樺的言論自由,那究竟應該先保障誰的權利?標準在哪裡?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指,兩名被告衝上台時令到上前阻止的保安員受傷,證明被告具有攻擊性,並不是和平示威。而兩人雖然有示威自由,但如果擾亂公眾和平,就超出權利上限。麥高義又說,當日負責搶咪高峰的第二被告黃軒偉,應該被判較重的刑罰,法官之後宣布押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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