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定軍事地改用途須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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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 2013-10-09 02:30

By: 無綫新聞

根據本港法例,如果要收回軍事用地改為公共用途,必須先取得中央政府的批准。解放軍駐港部隊表示,駐軍所有軍事用地都正在使用。

九龍塘聯福道的這幾幢建築物是屬於九龍東軍營,在港英政府年代,駐港英軍用來作宿舍,現時由駐港解放軍使用。但有甚麼用途﹖解放軍駐港部隊沒有詳細回答,只是表示所有軍事用地,目前都正在使用。連同其他軍事用地都是在九四年,根據中英政府按《互換照會》安排而設立,給香港駐軍回歸後作防務用途。保安局表示回歸時,中央政府已將部分前英軍軍事用地無償交予特區政府。

保安局局長黎棟國表示,軍事用地受到《駐軍法》規管,第十三條就訂明香港駐軍的軍事用地,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不再用於防務目的,可以無償交由特區政府處理。特區政府如有需要將香港駐軍的部分軍事用地用於公共用途,必須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與此同時,特區政府應在中央人民政府同意的地點,為香港駐軍重新提供軍事用地和設施,並負擔所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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